2007 S 159/2007 号所得税(经批准的财务和库务中心的优惠税率)(修订)条例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7年
所得税(经批准的财政和财政中心的优惠税率)(修订)条例 2007 年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条例修订 2 No. S 159 所得税法(第 134 章)所得税(优惠税率) 2007 年批准的财务和国库中心税收(修订)条例 为行使《所得税法》第 43G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启动 1.(1) 可以引用本条例作为 2007 年所得税(经批准的财务和财政中心的优惠税率)(修订)条例,除条例 2(a) 和 (e) 外,应被视为已于 2006 年 2 月 17 日开始实施。 (2) 条例 2(a) 和 (e) 将于 2007 年 4 月 16 日生效。条例 2 的修订 2. 所得税条例第 2 条(经批准的财务和财政中心的优惠税率)条例 ( Rg 18) 被修订 (a) 在符合条件的活动的定义之前插入,在线发布于 2007 年 4 月 16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的以下定义批准的办事处和联营公司,涉及经批准的财务和财务中心,指根据该法案第 43G 条批准的经批准的财务和财务中心的办事处和联营公司; (b) 在符合条件的活动定义的 (g) 段中涉及利率或货币掉期的交易一词之后插入 2006 年 2 月 17 日之前订立的词; (c) 在符合条件的活动定义 (h) 段中金融期货合约或期权的交易一词之后,插入 2006 年 2 月 17 日之前订立的词; (d) 删除合格活动定义第 (j) 段末尾的逗号,代之以分号,并在其后立即插入涉及衍生品交易(包括涉及利率或货币掉期和2006 年 2 月 17 日或之后 (i) 为或与新加坡境外的银行或既不是新加坡居民也不是新加坡常设机构的人订立的金融期货合约或期权交易); (ii) 与根据《银行业务》(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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