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工业建筑或结构)规则上限。 134,R 5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3年04月01日
所得税(工业建筑或结构)规则 目录 1 引用 附表 立法历史 2 用于规定目的的建筑物或结构 所得税法(第 134 章,第 7 和 18(1)(l) 节) 所得税(工业建筑或结构) ) 规则 R 5 GN第 S 4061991 号 1993 年修订版(1993 年 4 月 1 日) 1991 年 9 月 20 日 引文 1. 本规则可引称为《所得税(工业建筑或结构)规则》,适用于 1988 课税年度及其后的课税年度。用于规定用途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2. 附表中规定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使用目的是为本法案第 18(1)(l) 条的目的而规定的。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 附表 1. 与农业相关的服务和活动。 2. 与园艺有关的服务和活动。 3. 与养殖鱼类或其他形式的水生生物有关的服务和活动。 4. 飞机维修或保养。 5. 与通过电子方式拍卖生猪有关的服务和活动。六、向公众提供电信服务的电信事业。 7. 与展览和会议的组织或管理有关的服务和活动。 8. 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人提供的仓储,作为其提供物流服务或活动的一部分。 S 3381998 wef YA 1997 Sub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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