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工业建筑或结构)规则 目录 1 引文 附表 立法历史 2 用于规定目的的建筑物或结构 所得税法(第 134 章,第 7 和 18(1)(l) 节) 所得税(工业建筑或结构) ) 规则 R 5 修订版 1993 年(1993 年 4 月 1 日) 1991 年 9 月 20 日 引文 1. 本规则可引称为所得税(工业建筑或结构)规则,并适用于 1988 课税年度和随后的课税年度。用于规定目的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2. 附表中规定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使用目的是为本法案第 18(1)(l) 条的目的而规定的。时间表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93 年 4 月 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1. 与农业相关的服务和活动。 2. 与园艺有关的服务和活动。 3. 与养殖鱼类或其他形式的水生生物有关的服务和活动。 4. 飞机维修或保养。 5. 与通过电子方式拍卖生猪有关的服务和活动。六、向公众提供电信服务的电信事业。 S 48093 wef 31031992 7. 与展览和会议的组织或管理有关的服务和活动。新加坡法令(第 323 章)。 9. 由电信管理局根据立法历史所得税(工业建筑或结构)规则(第 134 章,R 5)提供的邮政服务 本立法历史是为了方便所得税(工业建筑)用户而提供的或结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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