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新加坡百慕大)(税收信息交换协议)2012 年法令目录 颁布公式 附表第 S 601 号所得税法(第 134 章) 所得税(新加坡百慕大)(信息交换协议) 2012 年税收事务法令 鉴于《所得税法》第 105BA 条规定,如果部长通过命令宣布已与新加坡以外的任何国家/地区的政府作出安排,以交换有关个人的税务状况,并且该安排应生效是权宜之计,那么该安排应有效,尽管有任何成文法的规定,并且鉴于所得税法第 105C 条规定,部长可以命令宣布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或信息交换安排作为该法案第 XXA 部分的规定安排,并且鉴于 A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与百慕大政府于 2012 年 10 月 29 日签署的协议,为促进税务信息交流作出安排 新加坡在线法规 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 涵盖因此,财政部长特此宣布 (a) (b) (c) 已与百慕大政府达成附表中规定的安排,以交换有关个人税务状况的信息;尽管任何成文法有任何规定;并且合宜的是,这些安排应具有效力,即附表中规定的那些安排是该法案第 XXA 部分的规定安排。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之间的附表协议 百慕大政府(经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授权) 交换税务信息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百慕大政府, 希望促进与税收有关的信息交流, 同意如下 第 1 条 协议的目标和范围 缔约方主管当局应通过与税收管理和执行可预见相关的信息交流提供协助缔约方关于本协定所涵盖税收的国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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