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新加坡 - 意大利)(避免双重征税公约)(第 2 号)令 2012 S 521/2012
所得税(新加坡意大利)(避免双重征税公约)(第 2 号)2012 年法令目录制定公式第 S 521 号所得税法附表(第 134 章)所得税(意大利新加坡)(避免双重征税公约) )(第 2 号)2012 年命令 鉴于《所得税法》第 49 条规定,如果部长通过命令宣布命令中规定的安排已与新加坡以外的任何国家的政府达成,以提供救济避免与该法案下的税收有关的双重征税以及该国法律征收的任何类似性质的税收,并且这些安排应该生效是权宜之计,尽管有任何成文法中的任何内容,并且鉴于《所得税法》第 105C 条规定,部长可以下令宣布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为鉴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于 1977 年 1 月 29 日缔结的公约第 XXA 部分的规定,除其他事项外,为避免双重征税作出了安排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鉴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于 2011 年 5 月 24 日签署的附加议定书,上述协议中的安排是按照上述附加议定书的规定进行修改,因此,财政部长特此宣布 (a) (b) (c) 已与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作出本命令附表中规定的安排;尽管任何成文法有任何规定;并且有利的是,这些安排应具有效力,即经本命令附表中规定的上述附加议定书修改的那些安排是该法案第 XXA 部分的规定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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