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安全(工伤津贴)规例上限。 143, RG 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2年03月25日
内部安全(工伤津贴)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应用 4 因受伤而退休的人员的津贴 5 特殊情况下的奖励 6 有权获得工伤赔偿的人员的奖励 7 已故受伤人员的家属的奖励 8 奖励给受伤的妇女和因受伤而死亡的妇女的家属 9 养老金条例第 18 条不再生效 第一附表 第二附表 立法历史 内部安全法(第 143 章,第 72 节) 内部安全(工伤津贴)条例 1 新加坡在线法规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 1 根据法律修改(内部安全和公共秩序)(新加坡)令 1963 LN 扩展到新加坡231 的 16.9.63。 Rg 3 G.N.第 S 1951960 号 1990 年修订版(1992 年 3 月 25 日) 1963 年 9 月 16 日 1. 本条例可称为《内部安全(伤害津贴)引证条例》。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官员包括高等法院法官和任何级别的警务人员;应计养恤金薪酬是指附于应计养恤金职位的实质薪金,或就应计养恤金类别的官员而言,指作为该类别的官员应付给该官员的实质薪金,在任何一种情况下,连同任何应计养恤金的个人津贴和其他应计养恤金津贴,但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均不包括代理工资或其他津贴;可领取退休金的职位是指根据新加坡现行的任何成文法宣布可领取退休金的职位或职位类别,该成文法规范就官员过去的服务提供退休金、酬金或其他津贴;正规警察部队是指新加坡警察部队;公共服务是指政府以民事身份提供的服务;工资包括任何个人应计养恤金津贴、外派津贴和任何其他应计养恤金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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