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安全(一般)法规上限。 143, RG 2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2年03月25日
内部安全(一般)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围墙 5 酬金 立法历史 4 控制清除灌木丛的权力 内部安全法(第 143 章,第 72 节) 内部安全(一般)条例 1 1 通过修改扩大到新加坡法律(内部安全和公共秩序)(新加坡)令 1963 LN 231 的 16.9.63。 Rg 2 G.N. No. S 1941960 1990 年修订版(1992 年 3 月 25 日)1963 年 9 月 16 日引文条例。 1.(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新加坡内部安全(一般)法规在线当前版本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1 日 (2) 本条例适用于根据第 48 条宣布的任何安全区域法案。定义 周界围栏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周界围栏是指根据第 3 条宣布为周界围栏的任何围栏或屏障。 3.(1) 部长可通过公报通知宣布任何围栏或屏障为施行本条而在通知中界定或指明为周边围栏的保安区内任何区域的周围。 (2) 如果任何此类区域被两道或多道栅栏或障碍物包围,这些栅栏或障碍物相互隔开,所有这些栅栏和障碍物连同位于它们之间的土地,就本条而言应被视为一道栅栏。 (3) 当任何栅栏或屏障根据本条被宣布为外围栅栏并且该声明未被取消时,就本条而言,该外围栅栏应被视为继续存在,尽管其中存在任何物理间隙或缺陷,无论是否因该栅栏或其他原因受伤或缺乏维修而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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