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ICPO-INTERPOL)令 2012 S 432/2012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31日
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 (ICPOINTERPOL) 2012 年令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定义 3 ICPOINTERPOL 的地位 4 综合体的豁免和特权 5 ICPOINTERPOL 的豁免和特权 6 代表、观察员、执行委员会的豁免和特权成员、顾问和专家 7 秘书长和综合体董事的豁免权和特权 8 综合体工作人员的豁免权和特权 9 不适用法案附表第 IV 部分 10 放弃豁免 11 不适用豁免权和特权 No. S 432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1 日 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法案(第 145 章) 2012 年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国际刑警组织)令 行使第 2(2) 条赋予的权力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法,她的总统eby 作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 2012 年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ICPOINTERPOL)命令,并将于 2012 年 9 月 3 日生效。 定义 2. 在本命令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要求综合体是指国际刑警组织在新加坡的全球创新综合体;执行委员会是指国际刑警组织的执行委员会; ICPOINTERPOL 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国际刑警组织;秘书长是指国际刑警组织秘书长。 ICPOINTERPOL 的地位 3.(1) ICPOINTERPOL 是一个组织,政府和外国主权国家政府是其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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