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国际电信联盟)令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0年
国际组织(豁免权和特权)(国际电信联盟)命令 目录 A. 组织 B. 代表,除政府代表之外,在联盟机关或委员会中的代表 C. 联盟高级官员 D. 其他官员1992 年 3 月 25 日出版的 UNION E. GENERAL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PDF 创建日期 2 月 27 日 立法历史 国际组织(豁免权和特权)法(第 145 章,第 2 节) 国际组织(豁免权和特权)(国际电信联盟) ORDER1 1 注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于 1966 年 3 月 18 日继承了国际电信联盟。GN编号 S 3021955 修订版 1990 O 7 ( ) 1955 年 10 月 21 日 1. 本命令可引称为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国际电信联盟)命令。 A. 组织 2. 国际电信联盟(在本命令中称为联盟)是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外国主权国家政府为其成员的组织。 3. 联盟应具有法人团体的法律能力,除非在任何特定情况下,它已明确放弃其豁免权、诉讼豁免权和法律程序。放弃豁免不得被视为延伸至任何执行措施。 4. 联盟对官方档案和办公场所的不可侵犯性与外国主权国家派驻新加坡共和国的特使的官方档案和房地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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