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令 2005 S 684/2005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5年
2005 年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令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4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地位 5 免税或免税 3 除了先前授予的第 S 684 号国际之外的豁免和特权组织(豁免和特权)法(第 145 章) 2005 年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令 在行使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法第 2(2) 条赋予的权力时,总统特此作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开始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 2005 年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命令,并将于 2005 年 10 月 28 日生效。 定义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附属立法补充2005 年 10 月 27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2. 在本命令中,联合国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调员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指派到新加坡协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集团于 2006 年在新加坡举行并得到政府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相互承认的理事会年会的任何官员或雇员作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调员。先前授予的豁免权和特权 3. 本命令不损害布雷顿森林协定令(第 27 章,O 1),其中规定了基金组织及其官员和雇员为此目的而享有的地位、豁免权和特权使基金组织的协定条款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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