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令 2008 S 407/2008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8年08月15日
国际组织(豁免权和特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令 2008 年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定义 3 先前授予的豁免权和特权 4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地位 5 基金组织在以下方面的豁免权和特权常驻代表处 6 基金专业人员的豁免和特权 7 不适用法案附表第 IV 部分 8 撤销 No. S 407 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法(第 145 章) 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国际) 2008 年货币基金令 为行使《国际组织(豁免权和特权)法》第 2(2) 条赋予的权力,总统特此颁布以下令 新加坡法规在线 当前版本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 21 2022 年 2 月 引用和开始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国际2008 年国家组织(豁免和特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令,并应被视为已于 2008 年 1 月 1 日生效。 定义 2. 在本命令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副驻地代表是指新加坡基金;基金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就基金而言,专业工作人员是指常驻代表;副驻地代表; (a) (b) (c) 目前由基金委派或任命到常驻代表处的基金的任何其他官员或雇员; (i) (ii) 由基金在与政府协商后指定;常驻代表是指基金在常驻代表处的常驻代表,是指新加坡的常驻代表处;新加坡基金。...
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令 2008 S 407/2008pdf预览版
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令 2008 S 407/2008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