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IMFSingapore 区域培训学院)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4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立法历史的现状 3 以前授予的豁免和特权 5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专业工作人员免税 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法(第 145 章,第 2(2) 节)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新加坡地区培训学院)令 O 18 GN第 S 492004 号 2004 年修订版(2004 年 12 月 31 日) 引文 1. 本命令可引称为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IMFSingapore Regional Training Institute)命令。 2004 年 1 月 1 日在线新加坡法规 2022 年 2 月 21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1 日 定义 2. 在本命令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董事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任命的 STI 董事; IMF 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基金组织专业工作人员是指 (a) (b) 基金组织指派在 STI 工作并被任命为 STI 董事、高级经济学家或经济学家的 IMF 官员或雇员;或 IMF 指派在 STI 工作并被政府和 IMF 相互承认为 STI 专业工作人员的任何其他 IMF 官员或雇员; STI 是指位于新加坡的 IMFSingapore 区域培训学院。先前授予的豁免权和特权 3. 本命令不损害布雷顿森林协定命令(第 3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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