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IMFSingapore 地区培训学院)令 2004 年颁布公式 1 引文和开始 2 定义 3 先前授予的豁免和特权之外的豁免和特权 4 基金组织的地位 5 基金组织专业人员免税第 1 号S 49 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法(第 145 章)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IMFSINGAPORE 地区培训学院)令 2004 行使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第 2(2) 条赋予的权力法案,总统特此颁布以下命令引用和开始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 2004 年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IMFSingapore 区域培训学院)命令,并应被视为已于 2004 年 1 月 1 日生效。新加坡法规于 04 日在线发布在附属立法补充中2004 年 2 月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 定义 2. 在本命令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董事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任命的 STI 董事; IMF 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基金组织专业工作人员是指 (a) (b) 基金组织指派在 STI 工作并被任命为 STI 董事、高级经济学家或经济学家的 IMF 官员或雇员;或 IMF 指派在 STI 工作并被政府和 IMF 相互承认为 STI 专业工作人员的任何其他 IMF 官员或雇员; STI 是指位于新加坡的 IMFSingapore 区域培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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