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组织(豁免权和特权)(国际劳工组织)令 目录 A. 组织 B. 成员代表 国际劳工局管理机构成员 C. 高级官员 D. 在委员会任职或受雇于特派团的人员代表本组织 E. 本组织的其他官员 在线新加坡法规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 月 21 日 F. 一般 12 13 立法历史 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法(第 145 章,第 2 节)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国际劳工组织)令 1 1 注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于 1966 年 3 月 18 日接替国际劳工组织。 O 5 GN第 S 4311949 号 1990 年修订版(1992 年 3 月 25 日) 1949 年 9 月 23 日 1. 本命令可引称为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国际劳工组织)命令。 A. 组织 2. 国际劳工组织是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外国主权国家政府为其成员的组织。 3. 国际劳工组织应具有法人团体的法律能力,除非在任何特定情况下明确放弃其豁免权、诉讼豁免权和法律程序。放弃豁免不得被视为延伸至任何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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