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东南亚渔业发展中心)令上限。 145,或 10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2年03月25日
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东南亚渔业发展中心) 目录 1 2 立法历史 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法案(第 145 章,第 2 节) 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东南亚渔业发展中心) ) 订购 O 10 GN第 S 2661969 号 1990 年修订版(1992 年 3 月 25 日) 1969 年 11 月 7 日 1. 本命令可引称为《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东南亚渔业发展中心)令》。 2.(1) 东南亚渔业发展中心宣布为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外国主权国家政府为成员的组织。 (2) 中心应享有该法案附表第一部分第 3 和第 4 段规定的豁免权和特权,并应具有法人团体的法律能力。 G.N. No. S 2661969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as at 21 Feb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1 Feb 2022为方便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东南亚渔业发展中心)令的用户。它不是本命令的一部分。 1. G.N.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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