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东南亚渔业发展中心)令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0年
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东南亚渔业发展中心) 目录 1 2 立法历史 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法案(第 145 章,第 2 节) 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东南亚渔业发展中心) ) 订购 O 10 GN第 S 2661969 号 1990 年修订版(1992 年 3 月 25 日) 1969 年 11 月 7 日 1. 本命令可引称为《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东南亚渔业发展中心)令》。 2.(1) 东南亚渔业发展中心宣布为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外国主权国家政府为成员的组织。 (2) 中心应享有该法案附表第一部分第 3 和第 4 段规定的豁免权和特权,并应具有法人团体的法律能力。 G.N.第 S 2661969 号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92 年 3 月 25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为方便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东南亚渔业发展中心)令的用户。它不是本命令的一部分。 1. G.N....
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东南亚渔业发展中心)令pdf预览版
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东南亚渔业发展中心)令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