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认证及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通知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1年
遗嘱认证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通知目录 1 引用立法历史 2 遗嘱认证和管理法第 47(1) 条的适用(第 251 章,第 47(5) 条)遗嘱认证和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通知 N 2 GN No. S 921999 REVISED EDITION 2001 (31st January 2001) 1st March 1999 引文 1. 本通知可引称为《遗嘱认证及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通知》。第 2 条第 47 条第 1 款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应为适用该法第 47 条第 1 款第 b 项的地区,1997 年 7 月 1 日就 2001 年 1 月 31 日发布的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而言,该领土的相关日期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段落。 G.N.第 S 9299 号立法历史遗嘱认证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通知(第 251 章,N 2) 本立法历史是为了方便遗嘱认证和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用户而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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