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国家疾病登记(慢性肾功能衰竭通知)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定义 3 慢性肾功能衰竭通知的形式、时间和方式 4 根据法案第 7 节收集附加信息 第一附表 信息随通知提交 附表附表 附表附表 3 附加信息 第 I 部分慢性肾功能衰竭诊断或开始治疗第 S 98 号 国家疾病登记处法案(第 201B 章) 国家疾病登记处(慢性肾功能衰竭通知)条例 2011为行使《国家疾病登记法》第 6、7 和 23 条赋予的权力,卫生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法规 引用和生效 新加坡法规在线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2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2 日1. 本规例可引称为国家疾病登记处ases(慢性肾功能衰竭通知)条例 2011 并将于 2011 年 3 月 1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1)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与患者相关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指的是以下情况: a) (b) (c) 患者的肾小球滤过率 (GFR)(校正为 1.73 平方米的体表面积)小于 15 mlmin;患者血清肌酐≥500μmolL或5.7mgdl;或患者的肾功能已经恶化,以至于负责管理其护理的医生认为患者需要治疗肾衰竭,而负责治疗的医生认为患者不需要治疗管理他的护理,患有急性肾功能衰竭;病人指第 3 条提述的通知所关乎的人;慢性肾功能衰竭治疗指对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的患者进行的任何肾功能衰竭治疗;肾衰竭的治疗是指以下任何一种治疗方式 (a) 血液透析和相关方式,包括血液滤过和慢性血液透析滤过); (包括慢性(b)腹膜透析;移植); (c) 肾移植(包括后续治疗后 (d) 保守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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