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 年防止海洋污染(污水)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应用 4 污水排放 5 豁免 6 管理 7 规范 8 检查权力 9 禁止在没有 ISPP 证书的情况下出海 10 处罚 11某些情况下的豁免 12 费用 第一附表 第二附表 费用 新加坡在线法规 2022 年 2 月 22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2 日 第 S 135 号防止海洋污染法(第 243 章)防止海洋污染( 2005 年污水处理条例 为行使《防止海洋污染法》第 6(5) 条和第 34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经交通部长批准,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述及开始 1. 本规例可引称为《2005 年防止海洋污染(污水)规例》,并应于于 2005 年 8 月 1 日开始运作。 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附件 IV 指公约附件 IV,其中载有防止污水污染的条例,并载于附表 1;授权组织是指根据《商船法》(第 179 章)第 116 条制定的法规授权的组织,用于检验船舶并根据该法第 V 部分颁发证书;缔约国政府是指公约缔约国且公约对其有效的国家的政府; IMO 指国际海事组织; ISPP 证书是指公约任何缔约国政府的主管部门根据附件 IV 第 5 条颁发的国际防止污水污染证书。...
防止海洋污染(污水)条例 2005 S 135/2005pdf预览版防止海洋污染(污水)条例 2005 S 135/2005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