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保护的地方(第 3 号)令 2011 年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被宣布为受保护的场所的场所 附表第 S 327 号保护区和受保护的地方法案(第 256 章)受保护的地方(第 3 号)令 2011为行使《保护区和保护区法》第 5(1)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长特此发布以下命令 1。本命令可被称为 2011 年《保护区(第 3 号)令》和应于 2011 年 6 月 10 日起引证并开始运作。 被宣布为受保护场所的场所 2. 附表第二栏所述场所特此宣布为该法案所指的受保护场所,任何人不得被在该处所内,除非他持有附表第一栏指明的当局发出的通行证或许可证,或已获得在该处所当值的获授权人员准许进入该处所赛斯。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as at 22 Feb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2 Feb 2022 First column The Authority Commissioner of Police, Singapore Police Force THE SCHEDULE 第二栏 Protected Place NEW PHOENIX PARK SECTOR B SECURITY CHECKPOINT。所有该区域包括新凤凰公园 B 区安全检查站占用的 TS No. 29 中的 939W Pt、992P Pt、934N Pt 和 936L Pt 地块的一部分,面积约为 1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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