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保护的地方(第 3 号)令 2010 年目录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宣布为受保护的场所 3 撤销附表第 S 295 号保护区和受保护的地方法案(第 256 章)受保护的地方(第 3 号) 2010 年命令 为行使《保护区和保护区法》第 5(1)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长特此发布以下命令 1。本命令可称为《保护区(第 3 号)令》 2010 年,并将于 2010 年 6 月 2 日开始实施。 宣布为受保护的场所 2. 附表第二栏所述的场所特此宣布为该法案的受保护场所,任何人除非他持有附表第一栏指明的当局发出的通行证或许可证,或已获得在该处所当值的获授权人员准许进入呃前提。在线新加坡法规 2022 年 2 月 22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2 日 撤销 3. 2007 年受保护的地方(第 6 号)令(G.N. No. S 5442007)被撤销。第一栏 樟宜空军基地指挥官 时间表 第二栏 保护区樟宜空军基地(西部)地块 3. 包括在 99663N、99126X、3693N、3691A、3692K、151L、120L、99784X、99780T、99775V 地块中的所有区域,3689K,99665L,3690T,99668W,99666C,99669V和99671W和99671W以及Mukim No.中的Line Lots 3374P,99661A,3951W,99125N,3688A,422V,99790M,99771L,4594L和9977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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