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和期货(清算设施)(储蓄和过渡性规定)条例 2013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定义 3 被视为批准清算所的公司 附表批准清算所第 S 459 号证券和期货(修正)法2012 年(2012 年第 34 号法案)证券和期货(清算设施)(储蓄和过渡性条款)条例 2013 年 为行使 2012 年证券和期货(修正案)法案第 95 条赋予的权力,副总理达曼·尚穆加拉特南(Tharman Shanmugaratnam)被控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对总理投资组合的责任,特此引用和启动以下法规 1. 本法规可被引用为 2013 年证券和期货(清算设施)(储蓄和过渡性条款)条例和将于 2 月 22 日在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当前版本生效2022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2 日 2013 年 8 月 1 日。 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法案是指《证券和期货法》(Cap. 289);认可的结算所、监管机构、结算设施和认可的结算所具有与该法案第 2(1) 条相同的含义;新加坡公司的含义与该法案第 48(1) 条中的含义相同。被视为获批准清算所的公司 3.(1) 附表中指定的每一家新加坡公司,在紧接 2013 年 8 月 1 日之前,作为经营清算设施的人,应在该日期及之后被视为已获批准为根据该法案第 51(1)(a) 条批准的结算所,自该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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