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和期货(代表)(过渡和储蓄条文)条例 2010 S 712/2010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6日
2010 年证券和期货(代表)(过渡和储蓄规定)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定义 3 未决申请 4 将许可证归还给当局 5 某些被视为任命的代表或临时代表 6 继续和完成程序 7 权力2009 年第 712 号证券和期货(修正案)法案(2009 年第 2 号法案) 2010 年证券和期货(代表)(过渡性和储蓄条款)条例 行使第 120 条赋予的权力2009 年证券和期货(修订)法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特此制定以下法规 引用和生效 新加坡法规在线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2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2 日 1. 这些法规可以被引用为证券和期货(代表)(过渡和储蓄条款)条例 20 10 并将于 2010 年 11 月 26 日生效。 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法案是指《证券和期货法》(Cap. 289);豁免金融机构是指根据该法第 99(1)(a)、(b)、(c) 或 (d) 条免于持有资本市场服务许可证以开展任何受监管活动的要求的金融机构;豁免代表,就豁免金融机构而言,是指代表豁免金融机构根据该法案进行任何受监管活动的代表,该机构属于豁免金融机构的一类受监管活动;持牌代表是指根据 2010 年 11 月 26 日之前生效的法案第 87 条授予的许可证持有人,该许可证在紧接该日期之前生效;持牌临时代表是指根据 2010 年 11 月 26 日之前生效的法案第 87A 条授予的许可证持有人,该许可证在该日期之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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