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武器、国旗和国歌(犯罪构成)规则 2007 S 378/200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7年07月16日
2007 年新加坡武器和国旗和国歌(犯罪构成)规则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可复合犯罪第 S 378 号新加坡武器和国旗和国歌法(第 296 章) 新加坡武器和国旗和国歌 ( 2007 年犯罪构成)规则 为行使《新加坡武器和国旗与国歌法》第 2 条赋予的权力,并与《刑事诉讼法》(第 68 章)第 199A 条一起阅读,总统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1. 本规则可被称为 2007 年新加坡武器和国旗和国歌(犯罪构成)规则,并于 2007 年 7 月 16 日开始实施。 可复合的犯罪 2.(1) 新加坡武器和国旗下的任何犯罪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99A 条,部长授权的任何官员均可制定国歌规则 (R 1)。 (2) 部长授权的官员可以通过从合理怀疑犯有罪行的人处收取不超过 500 元的款项来加重第 (1) 款所述的任何罪行。新加坡在线法规截至 2022 年 2 月 22 日的最新版本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2 日 2007 年 7 月 16 日。由新加坡内阁秘书刘华明指挥。云母D01.008.045V3;下午 0773; AGLEGSL29620031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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