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注册设计(修订)法案 2017 年第 29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7年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刊2017 年 6 月 16 日,星期五,2017 年 6 月 15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以下法案于 2017 年 5 月 8 日由议会通过,并于 2017 年 6 月 7 日由新加坡共和国总统于 2017 年第 29 号批准。我同意。主席陈庆炎。 2017 年 6 月 7 日。修订《注册外观设计法》(2005 年修订版第 266 章)并对《版权法》(2006 年修订版第 63 章)进行相关修订的法案。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2 NO. 29 OF 2017 简称和开始 1. 本法是 2017 年注册外观设计(修正)法,部长指定在公报上通知的日期生效。第 2 条的修正 2. 《注册外观设计法》第 2 条(在本法中称为主体法)的修正 (a) 删除了第 (1) 款中物品的定义,代之以下列定义 物品是指制造的任何物品(无论是通过工业过程、手工或其他方式),并且包括 (a) 物品的任何部分,如果该部分是单独制造和销售的; (b) 任何一套物品; (b) 在第 (1) 款相应外观设计的定义中,紧接在文章之后插入文字或非实物产品; (c) 通过删除第 (1) 款中的设计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设计是指应用于任何物品或非实物产品的形状、构造、颜色、图案或装饰的特征,使该物品或非实物产品具有外观,但不包括 (a) 构造方法或原理; (b) 物品或非实物产品的形状、配置或颜色特征,(i) 仅由注册设计(修订)(ii) 3 对非实物产品所具有的物品或功能规定;取决于另一件物品或非实物产品的外观,或者设计师打算将非实物产品作为一个组成部分的外观;或物品 产品 与另一物品或非实物产品连接或放置在另一物品或非实物产品周围的物品或非实物产品,或该非实物产品可以执行其功能的物品;或反对,或 (iii) 启用 (c) 仅由一种或多种颜色组成的特征,这些颜色 (i) 不与任何形状或配置特征一起使用; (ii) 不产生图案或装饰的任何特征; (d) 在第 (1) 款的排他性许可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形式要求意味着 (a) 第 11(2)(c) 和 (4)(a) 节的要求; (b) 第 11 条的任何其他要求,或为该条的目的而制定的规则中规定为形式要求的任何其他要求; 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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