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州土地(修正案)法案 2015 年第 11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5年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刊2015 年 5 月 8 日,星期五,2015 年 5 月 8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以下法案于 2015 年 3 月 13 日由议会通过,并于 2015 年 4 月 21 日由新加坡共和国总统于 2015 年第 11 号批准。我同意。主席陈庆炎。 2015 年 4 月 21 日。 一项法案(修订 1996 年修订版《国家土地法》的第 314 章),阐明任何土地表面以下的底土的所有权,对《边界和测量图法》(第 25 章)进行相关修订2006 年修订版)和《州土地侵占法》(1985 年修订版第 315 章),并对某些其他成文法律进行相应的修订。 2号2015 年 11 月 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简称和生效 1. 本法案可被称为 2015 年国家土地(修正案)法案,并于以下日期生效:部长可通过宪报公告任命。第 2 条的修订 2. 对《州土地法》(本法中称为主体法)第 2 条进行修订,删除受让人定义末尾的句号并代之以分号,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内容定义 新加坡高度基准与边界和测量地图法(第 25 章)中的含义相同;州所有权是指由官方、州或东印度公司或代表官方、州或东印度公司签发或授予的任何赠款、任何简单费用或永久财产赠款或任何州租约(无论期限如何);地下空间是指地球表面以下的底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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