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证据(修正案)法案 2012 年第 4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2年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刊2012 年 4 月 20 日,星期五,2012 年 4 月 16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以下法案于 2012 年 2 月 14 日由议会通过,并于 2012 年 3 月 20 日由新加坡共和国总统于 2012 年第 4 号批准。我同意。主席陈庆炎。 2012 年 3 月 20 日。一项修订《证据法》(1997 年修订版第 97 章)的法案,以改革与民事和刑事诉讼中的传闻证据、电子输出证据、专家意见证据和法律专业特权有关的证据法,对 2010 年《刑事诉讼法》(2010 年第 15 号法案)和其他成文法进行相应和事项修正。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2 NO. 4 OF 2012 简称和开始 1. 本法可被称为 2012 年证据(修正)法,并应在部长通过公报通知指定的日期开始实施。第 3 条的修订 2. 《证据法》第 3 条的修订 (a) 删除了第 (1) 款中对计算机和计算机输出或输出的定义,并代之以以下定义,文件副本包括 (a) (b)属于文件定义的 (d) 段但不属于 (e) 段的文件的情况,其中包含的声音或其他数据的抄本;如果文件属于 (e) 段但不属于该静止复制定义的 (d) 段,则包括其中包含的图像的复制,无论是否放大;图像或或 (c) 如果文件属于该定义的 (d) 和 (e) 段,则该副本连同该静止复制品; (d) 如果文件不属于该定义的 (e) 段,而视觉图像体现在属于该段的文件中,则该图像的复制品,无论是否放大,以及任何提及一份文件的重要部分的副本必须据此解释;证据(修正) 3 (b) 通过删除文件的定义(包括第 (1) 款并用插图代替)以下定义文件除书面文件外,还包括 (a) 任何地图、平面图、图表或绘图; (b) 任何照片; (c) 任何标签、标记或其他文字,以识别或描述其组成部分或以任何方式附在其上的任何东西; (d) 任何光盘、磁带、音轨或其他设备,其中包含声音或其他数据(不是视觉图像),以便能够(在有或没有其他设备的帮助下)从中复制; (e) 任何胶卷(包括缩微胶卷)、底片、磁带、光盘或其他装置,其中包含一个或多个视觉图像,以便能够(借助或不借助某些其他设备)从中复制; (f) 任何纸或其他材料,上面有对有资格解释它们的人有意义的标记、印象、数字、字母、符号或穿孔;电子记录是指通过电子、磁性、光学或其他方式在信息系统中生成、传播、接收或存储或从一个信息系统传输到另一个信息系统的记录; (c) 在第 (5) 款之后插入以下第 4 小节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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