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专利(修订)法案 2012 年第 15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2年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刊2012 年 12 月 21 日,星期五,2012 年 12 月 20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以下法案于 2012 年 7 月 10 日由议会通过,并于 2012 年 8 月 13 日由新加坡共和国总统于 2012 年第 15 号批准。我同意。主席陈庆炎。 2012 年 8 月 13 日。一项修订专利法的法案(2005 年修订版第 221 章)。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2 NO. 15 OF 2012 简称和生效 1. 本法可被称为 2012 年专利(修正案)法,并应在部长通过公报通知指定的日期生效。第 2 条的修正 2. 专利法第 2(1) 条的修正 (a) 在欧洲专利局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审查是指审查员对专利申请进行的审查决定可能规定的事项的专利; (b) 通过删除审查员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审查员是指由处长指定的任何个人、组织、实体或外国或国际专利局或组织,目的是提交与专利有关的任何问题或事项(包括行为与专利申请有关的任何检索、检索和审查或审查,无论是在授予专利之前还是之后),包括任何副专利注册处处长、任何助理专利注册处处长或注册处处长向其授予的公职人员具有根据第 5(1) 条授予的任何注册服务商根据本法授予的任何权力或职能; (c) 删除关于可专利性的国际初步报告的定义; (d) 删除上市批准的定义,并用药品定义替换 3 专利(修正案)上市许可,药品,是指与 (a) 《药品法》第 5 条下的产品许可证(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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