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法律职业(修订)法案 2012 年第 3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2年
法律专业(修订)法 2012 年第 3 号 2012版)。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非正式合并版本,自 112999 2 NO. 起生效。 3 OF 2012 简称和开始 1. 本法可被称为 2012 年法律职业(修正)法,并应在部长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生效。第 10 条的修订 2. 《法律职业法》第 10 条(在本法中称为主法)的修订 (a) 删除了第 (1) 款中出现的词语和第 IIA 部分,并在每种情况下代之以字,第 IIA 部分和第 25(1)(ca) 条; (b) 在第 (2)(h) 款的第 IIA 部分文字之后插入第 25(1)(ca) 条文字; (c) 在第 (2) 款之后插入以下第 (3) 款,可对违反根据本节制定的任何规则的任何辩护律师和律师或总检察长根据第 130I 节注册的外国律师采取纪律处分程序.新的第 10A 条 3. 对主体法进行了修订,在第 10 条之后插入以下保护个人责任 10A 条。研究所董事会、研究所主席或研究所院长的任何其他成员、或任何其他官员或董事会、研究所、根据第 7 条( 1) 或任何此类委员会的任何成员,或在协会指示下行事的任何其他人,由于在执行或执行过程中以合理谨慎和善意的方式做出任何事情(包括作出的任何声明)或遗漏,或据称根据本法或任何其他成文法执行研究所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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