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 2010 年第 6 号条例草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0年
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目录 第 62010 号条例草案第一次阅读 2010 年 3 月 12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简称和开始 2 新的第 22A 和 22B 条 3 附表 3 的修订 解释性声明 公共资金的支出印花税(修订) Bill Bill No. 62010 于 2010 年 3 月 12 日第一次阅读。Singapore,如下简称和开始 修订印花税法的法案(2006 年修订版第 312 章)。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 在线发布于 2010 年 3 月 13 日的法案补充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3 日 1. 本法案可被称为 2010 年印花税(修订)法案和应被视为已于 2010 年 2 月 20 日开始实施。在第 2 节之后新增第 22A 和 22B 节。对印花税法进行了修订,在第 22 节之后插入可作为出售不动产 22A 转易契的合同和文书。 (1) 根据本法的规定,根据第 22 条应课税的任何特定不动产(或其任何部分)的销售合同或协议(包括任何以类似方式课税的文书)均应课税附加从价税(其数额载于附表 1),由物业的卖方就该出售的代价支付,犹如它是实际的 c不动产的转让,如果该不动产或其部分在本条有效期间根据该合同或协议处置 (a); (b) 在第 22A 条命令就该指明不动产订明的期限届满前(在本条中称为指明持有期限),由卖方取得该财产或其任何部分的日期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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