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委员会法定人数(杂项修订)法案 目录 法案第 192009 号 首次阅读 2009 年 9 月 14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短标题和开始 2 成文法修正案 解释性声明 公共资金支出 附表 与相关成文法修正案法定委员会的法定人数(杂项修订)法案第 192009 号法案于 2009 年 9 月 14 日首次阅读。法定委员会。新加坡,如下 对会议法定人数进行修正的各种法案 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2022 简称和生效 1. 本法可被称为 2009 年法定委员会法定人数(杂项修订)法,并应在部长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生效。成文法的修正 2. 附表第一栏所指明的法令的规定,按照其第二栏所列的方式进行修正。附表 第 2 节 与会议法定人数有关的成文法修正案 第一栏 第二栏 科学、技术和研究机构法(第 5A 章,2002 年版) 附表第一,第 14 段 删除第 (2) 项并替换以下第 (2) 项) 机构每次会议的法定人数应为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或 3 名成员,以较高者为准。...
法定委员会的法定人数(杂项修订)法案 2009 年第 19 号法案pdf预览版法定委员会的法定人数(杂项修订)法案 2009 年第 19 号法案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