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6 年第 47 号无遗嘱继承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66年
无遗嘱继承法案 目录 第 471966 号法案 首次阅读 1966 年 10 月 26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短标题 2 申请 3 解释 4 分配分配的法律 5 分配无遗嘱者的财产 6 与死者有类似关系的人 7 规则分配 8 如果无遗嘱者留下合法寡妇的特殊规定 9 不考虑子女的进步 10 适用于部分无遗嘱的情况 11 分配法规停止适用 解释性声明 公共资金支出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02 法案补充1966 年 11 月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3 日派生表 无遗嘱继承法案第 471966 号法案于 1966 年 10 月 26 日首次阅读。一项为分配无遗嘱遗产作出规定的法案。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制定如下: 1. 本法可称为 1966 年《无遗嘱继承法》。 2. 本法的任何内容均不适用于任何穆斯林的遗产,也不适用影响穆斯林法律关于任何此类人的财产分配的任何规则。简称 申请解释 3. 在本法中,儿童是指婚生子女,包括根据当时在新加坡、马来西亚或文莱生效的任何成文法下的法院命令收养的任何儿童;无遗嘱者包括任何留下遗嘱但去世时就其财产中的某些实益权益而无遗嘱的人;问题包括儿童和已故儿童的后代。 4.分配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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