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第 13/2021 号慈善机构(为本地和外国慈善目的的筹款呼吁)(修订)条例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21年
1 S 132021 于 2021 年 1 月 7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 2021 年第 S 13 条慈善法(第 37 章)慈善(为本地和外国慈善目的筹款)(修订)条例 为行使《慈善法》第 39C 和 48 条赋予的权力,文化、社区和青年部长制定以下法规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法规是慈善机构(2021 年(修订)地方慈善法规的筹款呼吁,并于 2021 年 1 月 8 日生效。目的) 外国和第 2 条的修订 外国 2. 第 2(1) 条慈善机构(地方筹款呼吁和 2012 年(GN No. S 5302012)(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修订条例慈善目的) (a) 删除慈善机构的定义; (b) 通过删除商业筹款人和商业参与者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收集者、商业和商业参与者具有该法案第 39(1) 条所赋予的含义;筹款活动 (c) 删除许可证持有人定义末尾的分号并替换为句号; (d) 删除人的定义。 S 132021 2 删去第 3 条和新的第 3 条和第 3A 条 3. 删去主体条例第 3 条,代之以下列条文 3.(1) 本部分为地方慈善目的的私人筹款呼吁等含义在本部分中,一个人(在本部分中称为私人筹款人)如果 (a) 私人筹款人为任何非外国慈善目的的慈善、慈善或慈善目的进行筹款上诉,则该人(在本部分中称为私人筹款人)为任何当地慈善目的进行私人筹款上诉目的; (b) 私人筹款人不发布或安排发布任何 (i) 宣传的广告; (ii) 以其他方式宣传或旨在宣传筹款呼吁; (c) 由于筹款上诉,私人筹款人仅从以下任何人那里获得任何金钱或其他财产 (i) 如果私人筹款人是个人,则私人筹款人亲自认识的其他个人; (ii) 如果私人筹款人是一个组织,该组织的雇员、官员或有投票权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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