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筹款上诉)规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8年
慈善组织(筹款呼吁)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应用 4 对捐赠者的义务 5 捐赠的使用 6 维护会计记录的义务 7 筹款费用 8 与慈善机构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有关的要求,以及 100 万或 100 万的筹款呼吁慈善机构的更多内容 9 部门管理员检查记录的权力 10 部门管理员就筹款上诉收据发出指示的权力 11 罪行 立法历史 慈善法第 37 章,第 48 节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2007 年 5 月 1 日出版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7 日慈善(筹款上诉)条例 GN No. S 1762007 REVISED EDITION 2008 Rg 8 ( ) 2007 年 5 月 1 日 1. 本条例可引称为慈善(筹款上诉)引证条例。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慈善不包括任何豁免慈善或任何具有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商业筹款人是指为或据称为慈善机构或任何慈善、慈善或慈善目的的利益而索取或以其他方式获取金钱或其他财产的任何人;筹款上诉与法案第 39(1) 条的含义相同;具有公共性质的机构具有与该法第 40A 条相同的含义;人包括任何公司或协会或团体,公司或非法人团体,但不包括该法案所指的任何慈善机构;部门管理员 (a) 就慈善组织而言,无论是在 2007 年 5 月 1 日之前、之后还是之后成立,是指 (i) 如果部门管理员已根据法案第 40B 条被任命以监督该慈善机构所在的部门,部门管理员; (ii)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专员;或(b) 对于为慈善机构的利益进行筹款呼吁的商业筹款活动,是指 2007 年 5 月 1 日发布的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i) 部门管理员已根据该法案第 40B 条被任命监督该慈善机构所在的部门,即部门管理员; (ii)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专员;或(c) 就任何其他商业筹款活动或任何进行筹款上诉的人而言,指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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