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止 COVID-19 传播的工作场所措施)条例 2020 S 235/2020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20年
1 S 2352020 于 2020 年 4 月 1 日晚上 10 点 30 分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235 号传染病法(第 137 章)传染病(防止 COVID19 传播的工作场所措施)条例 2020 年条例安排条例 1.2.3.4.5.6.7.8.工人和其他个人受到移动控制 引文 定义 应用 雇主和负责人实施远程办公 雇主和负责人的安全距离措施 雇主和负责人的沟通 占用者的义务 措施 工人和其他个人的义务 9. 在行使《传染病对健康》第 73 条赋予的权力时,遵循部长疾病法,条例引文 1. 这些条例是 2020 年传染病(防止 COVID19 传播的工作场所措施)条例。 定义 2. 在这些条例中,批准的医疗机构具有第 2(1) 节所赋予的含义就业法(第 91 章); S 2352020 2 协作工作空间是指任何场所,其全部或部分(包括座位或会议室)由场所的占用者出租给任何人或个人,主要是为了使个人或个人(无论是个体经营者、受雇于或受雇于同一雇主或校长或其他人)执行与其工作有关的任务;承包商、场所和委托人具有《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法》(第 354A 章)第 4(1) 条赋予的各自含义;控制期指 2020 年 4 月 2 日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包括首尾两日)期间; COVID19 是指被称为 2019 年冠状病毒病的传染病;雇员具有《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法》第 6 条赋予的含义,但不包括该法附表 6 第 1 或第 2 段中提及的任何个人;雇主具有《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法》第 6 条赋予的含义;公共服务车辆是指 (a) 《道路交通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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