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5022017 于 2017 年 9 月 7 日下午 5 时 30 分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502 号《防止海洋污染法》(第 243 章)《2017 年防止海洋污染(接待设施和垃圾设施)(修订)条例》海事和港口防止海洋污染法,新加坡管理局,在交通部长的批准下,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条例是防止海洋污染(修正案)(接收设施条例) 2017 年并于 2017 年 9 月 8 日开始实施。和垃圾设施) 第 3 条的删除和替代 2. 《防止海洋污染(接收设施和垃圾设施)条例》第 3 条(Rg 4)(在本条例中称为主条例)删去,以下列条例代替 适用 3.(1)本条例有关接收设施的规定适用于与港口或任何码头有关,如果港口或码头由 (a) 油轮、化学品船或其他运载含有油类或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或混合物的船舶使用; (b) 载运沉积物的船舶。 S 5022017 2 (2) 本条例关于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定适用于港口或者任何码头,如果港口或者码头是用于运输垃圾的船舶使用的。 (3)关于为含有油类或有毒液体物质的残渣或混合物提供接收设施,船舶在港口或码头进行修理或抛锚时,将被带到港口或码头使用。...
防止海洋污染(接收设施和垃圾设施)(修订)条例 2017 S 502/2017pdf预览版防止海洋污染(接收设施和垃圾设施)(修订)条例 2017 S 502/2017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