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海洋污染(接收设施及垃圾设施)规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1年
海洋污染防止(接收设施和垃圾设施)条例 目录 1 引述 2 定义 3 适用 4 豁免 5 接收设施的提供 6 垃圾设施的提供 7 获取信息 8 设施使用条件 9 船舶安排设施10 犯罪和处罚 11 油类或物质的转让 12 拒绝入境 13 费用 附表 费用 立法历史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2001 年 5 月 3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防止海洋污染法案(第 243 章,章节) 11(8) 和 34) 防止海洋污染(接收设施和垃圾设施)规例 Rg 4 GN第 S 611991 号 2001 年修订版(2001 年 5 月 31 日) 1991 年 2 月 1 日 引文定义 1. 本规例可引称为《防止海洋污染(接收设施和垃圾设施)规例》。 2. 就本规则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附件 I 系指载有防止油类污染规则并载于防止海洋污染附表 1 的公约附件 I(石油)条例(Rg 1);附则 II 指公约附则 II,其中包含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规定,并载于《防止海洋污染(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条例》(Rg 2)第一附表;附则 V 指公约的附则 V,其中包含防止垃圾污染的规定;化学品船系指建造或改装主要用于运输散装有毒液体物质货物的船舶,包括运输散装有毒液体物质货物或部分货物的油船;组合承运人指设计用于在垃圾设施中运载油类或固体货物的船舶,指使船舶能够卸货或存放散装货物的设施;垃圾;油轮是指建造或改装主要用于在 2001 年 5 月 31 日出版的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中运输散装石油的船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或部分散装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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