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342015 于 2015 年 1 月 30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34 号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中央公积金(最低存款计划)(修订)条例 2015经商中央公积金局,特制定下列条例引述及施行 1.本条例可引称为2015年中央公积金(最低限度计划)(修订)条例,自2015年1月31日起施行。第 6 条 2. 《中央公积金(最低额计划)条例》(Rg 16)第 6 条经修订,删除第 (3) 款并代以以下第 (3) 款 就第 (2) 款而言,所需的保留金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MI PITB;其中I是第14(1)条指明的款额; M 是适用于会员的最低金额; P 是退休金、年金或其他福利提供或将提供给会员的月收入; S 342015 2 TB 等于根据法案第 18(1) 或 18A(1) 条转入或支付到会员退休账户或根据法案第 18(3) 条转入或支付到会员特别账户的金额,减去会员根据退休帐户计划转入或支付至会员退休帐户的任何款项; (a) 自 T 中提述的转让或付款之日起至该年的前一年的 12 月 31 日期间应计的利息(无论是否支付)计算利息(包括两个日期); I (b) 根据公式 MIP 计算的金额的利息,从会员 55 岁生日到计算利息当年(包括首尾两日)的前一年的 12 月 31 日为止,如这笔款项是在会员 55 岁生日时预留的;在贷方 (c) 中,会员退休帐户在当年但当月之前累积的金额(无论是否支付)的利息,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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