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2742015 于 2015 年 5 月 12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 No. S 274 电力法(第 89A 章) 2015 年电力(可竞争消费者)法规 法规安排 法规 1. 2. 3. 4. 引证和开始 定义 分类为可争议消费者 不符合分类为可争议消费者的消费者 停止分类为有争议的消费者改变计量方案和撤销分表消费者的同意 有争议的消费者停止分类为有争议的消费者申请 有争议的消费者远程抄表 撤销和储蓄 5. 6. 7. 8. 行使第 41 条赋予的权力( 1) 和《电力法》第 103(1) 条,新加坡能源市场管理局,经贸易和工业部第二部长 S Iswaran 先生批准,负责贸易和工业部部长的职责:能源公用事业的监管,使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法规可以y 被引述为《2015 年电力(可竞争消费者)条例》,并于 2015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S 2742015 2 定义 2.(1) 在本条例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申请月指申请提及的日历月根据第3(1)或6(1)条(视属何情况而定)作出;主电表是指测量供多个消费者使用或占用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群中的所有单元和公共区域消耗的电量的仪表; MSSL 是指市场支持服务被许可人;指明处所就消费者而言,指 (a) 消费者的标的处所; (b) (i) 由消费者合法使用或占用的任何其他场所,其消费者的唯一标识符与适用于主题场所 (A) 的任何非住宅用途相同;或(B) 用于与该唯一标识符相关的目的,其中该唯一标识符是唯一实体编号;或(ii) 不要使用主表和一个或多个电力来测量这些场所的分表消耗;标的处所,即消费者合法使用或占用的处所(a),是指(i)在消费者的唯一标识符下用于任何非住宅目的; (ii) 出于与该唯一标识符相关的目的,其中该唯一标识符是唯一实体编号; 3 S 2742015 (b) 提出第 3(1) 或 6(1) 条(视属何情况而定)所提述的申请;及分表是指计量电能的计量表,该计量表在通过主表计量后,在建筑物或建筑物群的任何部分消耗;与消费者相关的唯一标识符是指由政府或公共机构分配给消费者的一组数字或字母数字字符,以便在新加坡政府或公共机构的运营中识别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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