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可竞争消费者)条例 2003 S 257/200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3年
2003 年电力(可竞争消费者)法规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按用电量分类为可竞争消费者 4 按应用分类为可竞争消费者 5 不符合被分类为可竞争消费者的资格 6 远程抄表 7 撤销和储蓄 No. S 257 电力法(第 89A 章) 2003 年电力(可竞争的消费者)条例 新加坡能源市场管理局行使电力法第 41(1) 和 103(1) 条赋予的权力,经批准贸易和工业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法规可被引用为新加坡电力(可竞争消费者)法规在线发布于附属立法增补于 2003 年 5 月 23 日 PDF 创建日期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 法规2003 年,并于 2003 年 6 月 1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 在本法规中主电表是指测量建筑物或建筑物群中由多个消费者使用或占用的所有单元和公共区域消耗的电量的仪表。按用电量分类为可竞争消费者 3.(1) 根据第 5 条,在紧接 2003 年 6 月 1 日之前未被分类为可竞争消费者的消费者应在管理局通知该消费者之日被分类为可竞争消费者消费者在单一地点使用或占用的处所,如果消费者不是出于住宅目的使用或占用这些处所;就这些场所而言,消费者于 2002 年 12 月 1 日要求以高压供电;或 (i) (ii) 平均每月用电量为 20,000 千瓦时或以上。...
电力(可竞争消费者)条例 2003 S 257/2003pdf预览版
电力(可竞争消费者)条例 2003 S 257/2003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