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 年电力(可竞争消费者)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定义 3 可竞争消费者 4 不符合被归类为可竞争消费者的消费者 第 S 656 号《电力法》(第 89A 章) 2002 年电力(可竞争消费者)条例 实施中在电力法第 41(1) 条赋予的权力中,新加坡能源市场管理局在交通运输部和信息、通信和艺术部高级政务部长许文远先生的批准下,负责由贸易和工业部长负责,特此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 1. 本法规可被引用为 2002 年电力(可竞争消费者)法规,并于 2003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 在这些法规,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万用表是指测量用户消耗的电量的仪表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2 年 12 月 23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中的所有单位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以及由多个消费者使用或占用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群中的公共区域;分表是指计量电能的计量表,该电能表通过万能表测量后,由建筑物或建筑物群中的一个单元消耗。可竞争消费者 3. 根据第 4 条,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如果 (a) 消费者不使用或占用该等处所作住宅用途; (b) 就这些处所而言,消费者 (i) 于 2002 年 10 月 1 日要求以高压供电,而消费者可获得的最大功率等于或超过 2 兆瓦; (ii) 在 2003 年 1 月 1 日,根据与零售电力许可证持有人的合同购买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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