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4612014 于 2014 年 7 月 4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461 号《破产法》(第 20 章)《2014 年破产法》(第 2 号修正案)规则 为行使《破产法》第 166 条赋予的权力,法律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启动 1. 这些规则可被引述为《2014 年破产(第 2 号修订)规则》,并将于 2014 年 8 月 1 日生效。第 174 条的修订 2. 《破产规则》(R 1)第 174 条通过删除第(2)至(5)款进行修订) 并代以下列各款 (2) 根据第 (1) 款须向官方受让人提交的债务证明应载明以下事项 (a) 债权人的姓名和地址; (b) 在破产令发出当日他的债权总额; (c) 索赔金额是否包括该法案第 94(3) 条所定义的利息,如果是,则在破产令日期已累计的实际利息金额以及利息和期限利息是计算出来的; (d) 索赔是否包括商品和服务税,如果包括,该税款的金额; (e) 破产人如何及何时招致债务的详情; (f) 债权人持有的任何担保的详情、提供担保的日期以及债权人对担保的价值; S 4612014 2 (g) 提交证明的人的姓名、地址和权限(如果该人不是债权人本人)。 (3) 根据第 (1) 款要求向官方受让人提交的债务证明应按照第 IXA 部分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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