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积金(经批准的 HDB-HUDC 住房计划)(修订)条例 2012 S 695/2012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2年
1 S 6952012 于 2012 年 12 月 31 日中午 12 点首次发表于政府公报电子版。第 S 695 号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中央公积金(批准的 HDBHUDC 住房计划)(修订)条例 2012 年中央公积金法第 77(1) 条赋予的权力国务部长,负责人力部部长,在与中央公积金委员会协商后,特此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 1. 本法规可引用为中央公积金(经批准的 HDBHUDC 住房(修订) 2012 年条例,将于 2013 年 1 月 1 日生效。 计划)条例 2 的修订 2. 中央公积金条例第 2 条(经批准的 HDB HUDC 住房计划)条例(Rg 14)(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 (a) 在第 (1) 款的财产定义中,紧接在承租人一词之后插入和包括任何毗邻房屋和发展的土地董事会已批准购买或收购作为房屋或公寓的一部分;以及 (b) 删除第 (3) 款的房屋或公寓。对第 5 条的修正 3. 对主体条例第 5 条进行修正 (a),在第 (1) 款 (a) 项之后插入以下 S 6952012 2 (aa) 项财产(该成员拥有财产或权益)从联合租赁变为共同租赁,反之亦然; (ab) 将成员的任何部分(但不是全部)财产或财产权益转让给任何其他人; (b) 删除第 (2)(a) 段中成员的任何利益或所有权的文字,并用该成员的全部权益或所有权的文字代替; (c) 在第 (2)(b) 段中的成员撤资后立即插入全部的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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