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发展共同储蓄(第 3 号修正案)条例 2012 S 594/2012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2年
1 S 5942012 于 2012 年 11 月 30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594 号《儿童发展储蓄法》(第 38A 章)《2012 年儿童发展储蓄法》(第 3 号修正案)条例 为行使《儿童发展储蓄法》第 3、7 和 20 条赋予的权力,高级部长陈振声先生负有社会和家庭发展部长责任的国家政府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 2012 年儿童发展公司储蓄(第 3 号修正案)条例,并将开始实施2012 年 12 月 5 日。 条例 4A 的修订 2. 儿童发展共同储蓄条例 (Rg 2)(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的条例 4A 被修订 (a) 在第 (1) 款之后插入根据第 (1A) 款,根据第 4B 条,如果未收养的孩子 (a) 在 2004 年 8 月 1 日或之后但在 2006 年 1 月 1 日之前出生; (b) 在 2004 年 8 月 1 日之前,但孩子的预计分娩日期是 2004 年 8 月 1 日或之后的日期,S 5942012 2 (b) 通过删除第 (2) 段并替换以下段落,孩子将有资格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成为共同储蓄成员(i)他在出生时是新加坡公民,或者他在出生后 6 年内成为新加坡公民; (ii) 他的母亲 (A) 在他受孕时与他的亲生父亲合法结婚; (B) 在他受孕后与他的亲生父亲合法结婚,无论这种婚姻是否继续存在; (iii) 他是由他的母亲生下来的; (iv) 他在有关时间是其母亲的第二、第三或第四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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