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发展共同储蓄(修订)条例 2021 S 209/202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21年
1 S 2092021 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209 号儿童发展储蓄法案(第 38A 章) 2021 年儿童发展储蓄(修正案)条例 社会和家庭发展部长行使儿童发展储蓄法案第 3 条赋予的权力,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开始1. 这些条例是 2021 年儿童发展共同储蓄(修订)条例,于 2021 年 4 月 1 日生效。条例 6 的修订 2. 条例儿童发展共同储蓄条例(Rg 2)(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已修订删除第(3B)(f)(iii)段末尾的词,将6(a)删去; (b) 通过删除第 (3B) 款 (g) 小段末尾的句号并替换为分号,并在紧随其后插入小段后, (h) 附表 1 的 (h) 部分适用于每个共同储蓄成员 (i)谁 (A) 出生于 2021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如果被收养,则在该日期之后被收养;或 S 2092021 2 (B) 在 2021 年 1 月 1 日之前出生,但其预计分娩母亲的分娩日期在该日期或之后,如果被领养,则在该日期或之后领养;或(ii) 在出生时是新加坡公民,或成为新加坡公民 12 周年共同储蓄会员的出生日期; (iii) 其母亲或亲生父亲在共同储蓄成员出生时是新加坡公民,或者如果被收养,其养母或公民是新加坡收养的共同储蓄成员的收养; (i) 附表 1 第 VII 部分适用于 (i) 在 2021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出生的每个共同储蓄成员 (i),如果被收养,则在该日期之后被收养; (B) 在 2021 年 1 月 1 日之前出生,但其预计分娩母亲的分娩日期在该日期或之后,如果被领养,则在该日期或之后领养;或(ii) 在出生时是新加坡公民,或成为新加坡公民 12 周年共同储蓄会员的出生日期;以及在 3 S 2092021 (iii) 之前,其母亲和生父在共同储蓄成员出生时不是新加坡公民,或者,如果收养,其养父母(如果只有一个公民)新加坡,或两者都是养母和养父不是新加坡公民,共同储蓄会员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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