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发展共同储蓄(修订)条例 2012 S 251/2012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2年
1 S 2512012 于 2012 年 5 月 31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251 号儿童发展储蓄法案(第 38A 章) 2012 年儿童发展储蓄(修订)条例 行使儿童发展储蓄法案第 3、7 和 20 条赋予的权力,MG (NS)国家,由社区发展、青年和体育部长负责,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 2012 年儿童发展公司储蓄(修订)条例,并于 1 日起实施2012 年 6 月。修订条例 2 2. 《儿童发展共同储蓄条例》(Rg 2)(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第 2 条的修订 (a) 在养父母的定义之后立即插入以下内容定义 专职医疗人员的含义与 2011 年专职医疗人员法案(2011 年第 1 号法案)第 2 节中的含义相同; (b) 通过删除认可机构的定义并代以以下定义,认可医疗保健相关机构指根据第 11(4)(b) 条获批准的任何药房、辅助技术设备供应商或眼镜店; S 2512012 2 批准机构指教育或发展批准的医疗保健相关机构;任何经批准的机构、任何机构或任何经批准的 (c) 在经批准的医疗机构的定义之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 辅助技术设备是指任何辅助、自适应或康复设备、设备或具有软件功能、困难的人,或残疾或损伤;;认知物理有助于 (d) 在 NETS 的定义之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的光学器具,其含义与《验光师和配镜师法》第 2 节中的含义相同(第 3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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