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5262012 于 2012 年 10 月 25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526 号《商品和服务税法》(第 117A 章)《2012 年商品和服务税(非应税政府供应品)(修正案)令》为行使《商品和服务税法》第 28(1) 条赋予的权力,财务部特此发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开始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 2012 年商品和服务税(非应税政府用品)(修订)命令,并将于 2012 年 11 月 1 日生效。附表 2 的修订。附表对商品和服务税(非应税政府用品)令 (O 6) 进行了修订 (a),删除了 (A) 项中的社区发展和体育一词,代之以社会和家庭发展; (b) 删除 (A) 项第 2 和第 3 段; (c) 在 (G) 项之后插入以下 (H) 项 文化、社区和青年部 1. 穆斯林婚姻登记处提供的除 (a) 项之外的与在穆斯林婚姻; (b) 提供经核证的婚姻和证书的真实副本。 S 5262012 2 2. 伊斯兰法院提供的与离婚登记册中的搜查无关的材料。 2012 年 10 月 23 日。 新加坡财政部常务秘书 PETER ONG。 R060.1。...
商品和服务税(非应税政府用品)(修订)令 2012 S 526/2012pdf预览版商品和服务税(非应税政府用品)(修订)令 2012 S 526/2012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