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业权(电子登记)(修订)规则 2012 S 31/2012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2年
1 S 312012 于 2012 年 1 月 30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不。 S 31 土地业权法(第 157 章) 2012 年土地业权(电子寄存)(修订)规则 新加坡土地管理局行使土地业权法第 172(2) 条赋予的权力,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启动1. 本规则可引称为 2012 年土地业权(电子登记)(修订)规则,并于 2012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附表 3 的修订 2. 土地业权(电子登记)规则(R)附表三2) 修改为删除第 6 项末尾的句号,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项 7. 根据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通知收费的申请 8. 通知申请根据《土地所有权(分层)法》(第 158 章)第 VA 部分进行的集体出售 9. 申请取消根据《土地所有权(分层)法》第 VA 部分作出的集体出售命令的申请通知 10. 申请重新根据根据《土地所有权(分层)法》第 VA 部分作出的集体出售令申请而发出的法院总令或分层所有权委员会的命令(视情况而定)。 S 312012 2 2012 年 1 月 27 日制作。CHALY MAH CHEE KHEONG 新加坡土地管理局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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