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业权(修订)规则 2012 S 30/2012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2年
1 S 302012 于 2012 年 1 月 30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30 号土地业权法(第 157 章) 2012 年土地业权(修订)规则 新加坡土地管理局行使土地第 172(1) 条赋予的权力,经《业权法》批准,律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开始 1. 本规则可被引用为 2012 年土地所有权(修订)规则,并于 2012 年 2 月 1 日生效。规则 8 的修订 2. 土地所有权规则第 8(5) 条( R 1)(在本规则中称为主要规则)通过删除第 170 条并替换为第 172 条进行修改。 新规则 15A 3. 主要规则通过在规则 15 之后插入以下规则进行修改豁免证明适当执行文书 15A。就该法案第 57(3)(d) 条而言,注册官可免除出于以下任何目的而根据该法案进行注册的文书的正当执行证明 (a) 根据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 (b) 根据《土地所有权(分层)法》(第 158 章)第 VA 部分提出的集体出售命令申请的通知,或取消此类通知的任何申请; S 302012 2 (c) 根据根据土地所有权(Strata)第 VA 部分作出的集体出售令申请作出的任何法院命令或分层地契委员会命令(视属何情况而定)的登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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