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4192012 于 2012 年 8 月 31 日中午 12 点首次发表于政府公报电子版。第 S 419 号烟草(广告和销售控制)法(第 309 章) 烟草(广告和销售控制)(标签)条例 2012 年法规安排 法规引用和开始 1. 定义 2. 3. 零售包装形式的限制4. 烟草制品警告 5. 烟草制品小零售包装警告 6. 无烟烟草制品警告 7. 8. 9. 不可掩盖的信息等 10. 香烟零售包装上的健康信息 销售限制信息零售包装上 禁止烟草包装上的虚假和误导性标签 禁止进口以供分销等 撤销附表 11. 12. 行使《烟草》第 17、17A 和 37(1) 条赋予的权力(广告控制和销售)法案,卫生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烟草(广告和销售控制) le) 2012 年(标签)条例,将于 2013 年 3 月 1 日开始实施。 S 4192012 2 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健康警语是指烟草制品零售包装上要求印制的任何警语。第4、5和6条;零售包装 (a) 指任何盒子、纸箱、锡罐、小包或其他容器,在其中供应烟草产品用于零售或零售展示; (b) 在包装件或若干包装件包含在一个或多个较大包装件内的情况下,包括较小包装件或每个较小包装件,视情况而定;烟熏烟草制品是指除无烟烟草制品以外的任何含有烟草的产品;无烟烟草产品是指任何含有烟草的产品,除吸烟外,任何其他产品均包含用于使用、或标记或描述为适合使用的烟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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